【案情】2017年5月,消费者曹女士在宁夏石嘴山市某家居广场定制了一组总价格10180元的“志邦”牌橱柜,当场与店家签订了订货清单,交付定金2000元。7月中旬橱柜到货,安装时,曹女士发现所安装的橱柜不是“志邦”牌,认为家具店商家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不予承认,于是曹女士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消协投诉,要求商家加倍赔偿。
【结果】大武口区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曹女士提供的橱柜定制单,订货清单的表头标有“志邦”字样,但订货单上的签单店面却填写的是“圣仕隆”。经营者表示该店同时经营“志邦”“圣仕隆”两个品牌橱柜,能提供合法的授权经营手续以及与厂家的订单凭证来证明自己货源的合法性,并辩称与曹女士的订货清单上在签单店面上有“圣仕隆”字样,所以发给曹女士的橱柜确实不是“志邦”牌的,而是“圣仕隆”牌的。消协工作人员与“圣仕隆”牌橱柜生产方廊坊圣仕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联系。8月9日,厂家给消协工作人员发来电子回函,证明该笔订单非圣仕隆厂家生产,系假冒产品。在证据面前,商家无法再抵赖,最终给曹女士退货,并赔偿人民币20000元整,共计30000元整,钱款当面付清。
【点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能够确认经营者存在欺诈曹女士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应获得加倍赔偿。(案例提供单位: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