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家具购物广场买家具,明明订的是新品,消费者提货时却发现其中1件家具是展厅样品。消费者将商家起诉至鹿城法院,除要求退还已付货款,还要求商家按照全部货款的3倍支付惩罚赔偿金。近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7年8月27日,市民陈女士到温州某购物广场二楼的一家家居店购买了床、床头柜、衣柜,通过讨价还价,最后付款4.28万元。陈女士特意向店员说明,一定要从厂家进货,赶在10月儿子结婚的时候使用。该家居店承诺在同年10月10日左右交货,而后,商家仅出具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系该家居店店长小方(化名)经营的个体户印章。
10月8日,家居店送货上门。陈女士发现家具用棉被包着,没有外包装,送货单上注明“在展厅”字样。陈女士当即联系商家。店员称,为了更好地运输,才拆掉外包装,用棉被包着衣柜。交涉无果,陈女士无奈拒绝收货。
通过多番了解,陈女士得知,原来家居店并没有向厂家订购衣柜,其认为商家一开始就想将展厅的样品作为新品出售,属于“欺诈”,遂向市消保委、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2018年1月12日,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衣柜产品没有到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把之前购入的展示样品当做新品出售给消费者,且提供的合格证上没有标注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质量等级等信息,构成违法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陈女士认为,商家以展示样品冒充新品交付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2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其已付全部货款的3倍款项。温州市消保委为陈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5月11日上午,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鹿城法院认为,家居店在向陈女士提供衣柜时,隐瞒了该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衣柜可以单独购买,单独使用,应当视为一件独立的商品,消费者能且只能按购买该独立商品价款的三倍要求增加赔偿,而不能就全部货款主张三倍赔偿。鉴于陈女士购买涉案家具时与商家约定的价款系总价款减价后的金额,法院酌情认定衣柜的价格为1.7万余元,经营者应当赔偿该价款的3倍,即5.1万余元。
鉴于陈女士之子已结婚,陈女士也已另行购买了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家居店的违约行为已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对陈女士的请求予以支持。日前,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长小方共同退还货款4.28万元,赔偿损失5.1万元,驳回了陈女士按全部家具的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