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具行业兴起“全屋定制”热潮,定制家具可以按照个人喜好量身定做,在外观和功能上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因此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材质、式样标准不明晰等原因,定制家具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某家居公司签订《家具订购合同》,约定李某向家居公司订购一套定制家具,包括衣帽间衣柜、电视柜、茶几、沙发、斗柜等,总价为37万元;定制合同生效起先预付一部分定金,验收后结清余款。家居公司关于交货时间点的承诺是建立在李某按时支付预付定金以及其余货款的条件下,如果李某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则交货相应顺延。如家居公司逾期交货,李某有权每周按照不能交货款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合同后附报价清单,列明定制家具的尺寸、材质说明、数量及报价。合同签订后,李某延迟3个月支付家居公司10万元定金,家居公司相应迟延交付了第一批家具,之后又分批交付并安装了其他家具。其间,家居公司根据李某要求对部分家具进行返修,但李某仍对其中多项家具不满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以家居公司逾期交货且部分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家居公司退货还款。
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家居公司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家居公司完成了李某定制家具的制作后,第一批交货迟延系因为李某支付定金的时间迟延,且就后续迟延交货部分,李某已经自行从货款中扣除部分违约金。李某提出电视柜、茶几、斗柜、沙发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未在双方合同及所附报价清单中进行约定。衣柜即使存在尺寸不合适的问题,亦应当由家居公司进行整改、修理,而不能直接产生退货的后果。家居公司亦表示其愿意进行相应的修理工作。故对于李某主张退货及返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