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全实木招牌、价格昂贵的家具,真是全实木的吗?南京的郭先生购买了12万多元的全实木家具,回家后却发现混有板材,多次沟通无效后,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今年上半年,郭先生在某知名家具公司南京销售中心买家具。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产品,并书面保证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郭先生十分满意,挑选了不少,甚至连样品也买了几样回去。他共支付12万多元,并把钱直接打入某家具公司的对公账户,双方签订合同所使用的文本为加盖有家具公司公章的标准合同。
郭先生回家后,却发现家具并非全实木,书柜、床、床头柜、餐桌等家具中混有板材。他和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便将销售中心和某家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非实木家具7件,退货款34935.8元,同时要求支付3倍赔偿金104807.4元。对于与这几件家具配套的11097.6元全实木家具,也要求退货。
开庭时,位于南京本地的销售中心没有到法院应诉,位于东莞的某家具公司委托律师前来。家具公司认为,郭先生是和销售中心签订合同的,和他们公司无关。销售单有两份,承诺“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这句话写在第二份销售单中,仅指该销售单中记载的床和床头柜,并不包括第一份销售单的家具。
家具公司还提出,他们公司从未承诺过产品是全实木的。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所讲的全实木,是指家具的主体,家具60%-70%是实木的就认为是全实木家具,并不需要100%都是全实木,一个销售人员不可能对国家标准非常清楚,不存在欺诈。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写在第二张销售单上的“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及于第一张销售单上的产品。因为该承诺记载于“折后124000元”字样的下方,显然是对所有124000元家具的承诺。国家标准中确有全实木家具之定义和说法,且质量标准非常明确,同时,全实木家具严格区别于实木家具,两者之间不存在概念的混淆。销售中心所承诺的“全实木”家具是完全存在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可行的。
法院认为,作为销售人员显然应当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也应具备对“全实木”这种说法的普通认知。在销售中心应当对“全实木”概念有着正确理解的前提下,他们对郭先生显然构成欺诈。郭先生退货还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他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成套家具时对款式、色系的统一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是完全正当的,对与相关商品配套的产品的退货还款的请求亦属正当。郭先生在交易时,与销售中心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家具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家具公司应为合同相对方,销售中心与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郭先生向两名被告退还非全实木家具,被告返还相应货款34935.8元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104807.4元。对与这部分产品配套的家具也作了退货还款处理。(来源:现代快报)